私隱政策修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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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資料收集及使用
第一借貸(亞洲)有限公司(「 本 公 司 」) 將 不 時 根 據 適 用 的 香 港 法 律 及 條 例 盡 力 保 護 資 料 的 私 隱 。 本 通 告 乃 知 會 各 客 戶 及 其 他 個 別 人 士 有 關 本 公 司 的 資 料 政 策 。
(a) 本 人 在 開 立 或 延 續 戶 口 、 建 立 或 延 續 信 貸 或 要 求 本 公 司 提 供 服 務 時 , 客 戶 需 要 不 時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有 關 的 資 料 。
(b) 若 未 能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可 能 會 導 致 本 公 司 無 法 開 立、 延 續 或 提 供 信 貸 服 務 。
(c) 客 戶 與 本 公 司 在 正 常 業 務 往 來 過 程 中 ,本 公 司 亦 會 收 集 客 戶 的 資 料。 例 如 , 申 請 貸 款 或 延 續 貸 款 戶 口 。
(d) 客 戶 的 資 料 可 能 會 用 於 下 列 用 途 :
(i) 審 理 信 貸 及 / 或 其 他 財 務 服 務 申 請 ;
(ii) 提 供 服 務 和 信 貸 便 利 給 客 戶 之 日 常 運 作 ;
(iii) 在 客 戶 申 請 信 貸 時 進 行 的 信 貸 調 查,及 每 年 進 行 一 次 或 以 上的 定 期 或 特 別 審 查 以 助 本 公 司 對 客 戶 信 貸 額 之 評 估;
(iv) 編 制 及 維 持 本 公 司 的 信 貸 評 分 模 式;
(v) 協 助 其 他 財 務 機 構 作 信 用 檢 查 及 追 討 債 務 ;
(vi) 確 保 客 戶 維 持 可 靠 信 用 ;
(vii) 設 計 為 客 戶 使 用 的 信 貸 服 務 或 有 關 產 品 ;
(viii) 推 廣 信 貸 服 務 或 有 關 產 品 ;
(ix) 計 算 本 公 司 與 客 戶 之 間 的 債 務 ;
(x) 進 行 保 險 索 賠 或 分 析 ;
(xi) 向 客 戶 及 為 客 戶 的 責 任 提 供 抵 押 或 擔 保 人 的 人士 追 收 欠 款 ;
(xii) 維 持 客 戶 之 信 貸 檔 案 以 作 本 公 司 現 在 或 將 來 之 參 考 ( 不 論 客 戶 與 本 公 司 存 在 關 係 與 否 ) ;
(xii) 根 據 本 公 司 須 履 行 的 任 何 適 用 法 例 、 規 則 、 法 院 指 令 的 要 求 , 或 預 期 本 公 司 應 履 行 的 監 管 機 構 的 指 引 , 向 監 管 機 構 、 警 方 或 法 院 作 出 所 需 披 露 ;
(xiii) 使 本 公 司 的 實 在 或 建 議 承 讓 人 , 或 本 公 司 對 客 戶 的 權 利 的 參 與 人 或 附 屬 參 與 人 評 核 意 圖 成 為 轉 讓 , 參 與 或 附 屬 參 與 的 交 易 ; 及
(xiv) 與 上 述 有 關 的 用 途 。
(e) 本 公 司 會 對 其 持 有 的 客 戶 資 料 保 密 , 但本 公 司 可 能 會 把 該 等 資 料 提 供 給 下 述 各 方 作 第 (d) 段 列 出 的 用 途 :
(i) 任 何 代 理 人 、 承 包 人 、 或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行 政 、 電 訊 、 電 腦 、 付 款 或 其 他 與 本 公 司 業 務 運 作 有 關 的 服 務 的 第 三 方 服 務 供 應 者 ;
(ii) 任 何 對 本 公 司 有 保 密 責 任 的 人 , 包 括 本 公 司 集 團 內 已 承 諾 保 持 該 資 料 保 密 的 公 司 ;
(iii) 信 貸 資 料 機 構 ; 而 在 客 戶 欠 賬 時 , 則 可 將 該 等 資 料 提 供 給 收 數 公 司 ;
(iv) 本 公 司 在 根 據 對 本 公 司 具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規 定 下 而 有 責 任 對 任 何 人 作 出 披 露 ; 及
(v)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實 在 或 建 議 承 讓 人 或 就 本 公 司 對 客 戶 的 權 利 的 參 與 人 或 附 屬 參 與 人 或 受 讓 人 。
(f)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( 私 隱 ) 條 例 中 的 條 款 及 根 據 條 例 核 准 和 發 出 的 個 人 信 貸 資 料 實 務 守 則 , 任 何 客 戶 有 權 :
(i) 查 核 本 公 司 是 否 持 有 他 的 資 料 及 查 閱 該 等 資 料 ;
(ii) 要 求 本 公 司 改 正 任 何 有 關 他 的 不 準 確 的 資 料 ;
(iii) 查 明 本 公 司 對 於 資 料 的 政 策 及 慣 例 和 獲 告 知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種 類 ;
(iv) 查 詢 並 獲 本 公 司 回 覆 , 例 行 向 信 貸 資 料 機 構 或 收 數 公 司 披 露 的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, 及 獲 本 公 司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料 , 以 便 向 有 關 信 貸 資 料 機 構 或 收 數 公 司 提 出 查 閱 和 改 正 資 料 的 要 求 ; 及
(v) 在 結 束 賬 戶 時 , 如 賬 戶 已 悉 數 清 償 ,可 指 示 本 公 司 要 求 該 信 貸 資 料 機 構 , 從 資 料 庫 刪 除 本 公 司 曾 經 提 供 的 賬 戶 資 料 , 惟 是 項 指 示 須 於 結 束 賬 戶 後 五 年 內 發 出 , 而 該 賬 戶 在 緊 接 結 束 之 前 五 年內, 並 無 拖 欠 超 過 60 天 的 記 錄 。 假 如 該 賬 戶 有 拖 欠 超 過 60 天 的 記 錄 , 信 貸 資 料 機 構 可 以 保 留 有 關 記 錄 , 直 至 欠 款 悉 數 清 償 之 日 起 計 滿 5 年 為 止 , 或 本 公 司 接 獲 的 解 除 破 產 令 生 效 日 期 起 計 滿 5 年 為 止 , 以 較 早 發 生 者 為 準 。
(g) 根 據 條 例 的 條 款 , 本 公 司 有 權 就 處 理 任 何 查 閱 資 料 的 要 求 收 取 合 理 費 用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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